陕西煤矿工伤事故赔偿案例(调解)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余伟安律师
【关键词】煤矿,工伤事故,六级伤残,工伤待遇,调解
田海(化名)于2011年3月份经人介绍到陕北某县煤矿工地干活,受雇于某井巷公司,岗位为喷头工,月工资约六千元。2011年8月22日晚,田海准备下班返回地面时,矿车翻车压住田海导致田海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股动静脉损伤;右小腿毁损伤。由于田海伤势较重,先后经过十多次手术才得以庆幸的保住右腿。
2012年4月20日,田海出院后进行康复锻炼并在门诊定期检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了四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在田海出院后也为其支付了近五万元其他费用。由于田海忙于治疗,用人单位也一直对其工伤表示认可,一直支付医疗费,因此田海一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一晃就是将近一年时间。
2012年8月份,双方多次见面协商工伤待遇问题,田海要求三十万,单位只愿意支出二十万,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要求田海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然后再谈赔偿,2012年8月15日鉴定结论做出,田海致残程度为六级,用人单位虽有异议但仍表示愿意在原来意见的基础上再协商,协商氛围仍然融洽。
2012年8月23日,田海电话约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方一反常态,态度强硬地表示只愿意再支付十多万元,并表示如果田海不同意则不再见面协商,任由田海走司法程序。田海一下子慌了,于是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余伟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用人单位某井巷公司很可能意识到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只有一年,于是拖延到事故发生一年后就态度突变,其用意不说自明。田海这才恍然大悟,悔恨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太轻信用人单位。余伟安律师告诉田海,错过一年期限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这就给其享受工伤待遇带来很大的障碍,这是田海的失误之处;但理论上未进行工伤认定并不影响职工从用人单位享受工伤待遇的实体权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获得胜诉。于是,余律师致函给工程发包单位延安某县煤矿释法明理并建议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妥善处理。后用人单位派人与余伟安律师见面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经余伟安律师多次做工作调解,田海最终表示愿意让步,用人单位也愿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赔偿,最终双方于2012年9月28日达成《工伤待遇支付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再支付田海工伤待遇各项费用(包括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二十七万元,费用付清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田海也不得就工伤事宜向任何人主张权利,不得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协议达成当日即履行完毕。虽然,田海在错过工伤认定一年期限的情况下,仍然获得了工伤待遇,加上之前支付的五万元,田海获得的工伤待遇款共计三十二万余元,也还算令田海满意。但余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最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在一年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妥善解决纠纷,这样工伤职工维权才有主动权,权益更有保障。一旦错失良机,维权难度就会增加。
【案例来源:余伟安律师工作室-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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