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用竣工验收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2、《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用水节水设施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设计文件,完成了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和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施工图备案设计文件,并经自检合格; 4.用水节水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及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 4、与节约用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原件1份,电子文档一套); 5、节水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安装、调试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复印件各1份)。 |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水务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水务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办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
时 限 |
自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年.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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