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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单位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2、《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1996)
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1]7号)(2004修正本)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1、工程现场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备齐完整的工程资料,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单通知书进行检查。
3、监理单位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整理监理资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并对整改问题落实整改。工程合格后,签署《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4、建设单位持《工程造价结算书》和竣工资料,到质监总站院内南楼204室核对监督费交纳情况。确认我站签发的监督文书中的内容已整改完毕。

根据《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燃气工程竣工后须进行专项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深建燃[2004]4号)执行。
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2、《深圳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施工现场
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程  序
建设单位到市质监总站综合科提交材料,并在组织验收前3日通知市质监总站现场监督验收,通知管道燃气的接收单位或供气单位参与验收。
市质监总站燃气科按约定时间参加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联系电话 综合科: 83282315 燃气科: 83286266
时  限
燃气科接受专项验收工作单后五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  费 按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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