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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一、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表示验收通过,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二、质监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三、建设工程项目(含管道燃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中的燃气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具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
/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核查表
二、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证书
四、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查检测报告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科
联系电话 83282315,83293036
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程  序
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科提出时间安排,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科组织监督员按约定的时间监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时  限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监督安排后,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综合科即时和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竣工验收;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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