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在深圳市范围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时有交通为法行为被查处的(含交通警察现场查处及电子警察监控查处) 无 |
申请材料 |
无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程 序 |
对违法行为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24小时后,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缴纳后,违法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记分并解档,违法行为人不需再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如需扣证的,待扣证期间满后凭处罚决定书到处理违法岗取回证件。 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三个月或连续两次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行为人记十二分。 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时 限 |
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 |
法律效力 |
//www.stc.gov.cn/Service/ListMore.asp?classid=414&pclassid=352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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