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积分查询(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机动车驾驶员积分查询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91 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二、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三、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9、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1、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3、逆向行驶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4、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
申请材料 |
无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程 序 |
无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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