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牌证(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的,即可办理 |
条 件 |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二、 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
申请材料 |
一、补换领号牌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号牌。 二、补换领行驶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行驶证。 三、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由代理人代办单位车辆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提供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车辆相片(左前方45度角);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程 序 |
一、补换领号牌业务: 1、填写表格; 2、提交业务所需资料,符合规定的,民警开具《驾驶证、行驶证办 凭证》; 3、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纳工本费; 4、凭《驾驶证、行驶证办凭证》、缴费凭证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5、待《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满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临时行驶车号牌》、缴费凭证领取机动车号牌; 二、补换领行驶证: 1、填写表格; 2、提交业务所需资料,符合规定的,民警开具《驾驶证、行驶证办凭证》; 3、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纳工本费; 4、《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满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行驶证或邮递领取 三、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填写表格; 2、提交业务所需资料,符合规定的,民警开具《驾驶证、行驶证办凭证》; 3、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纳工本费; 4、《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满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或邮政领取; 四、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填写表格; 2、持业务所需资料向验车场交警检验员交验机动车; 3、确认机动车合格后,提交业务所需资料,进行验证,待办凭证到期后领取(属个人的需本人到场办理,属单位的需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本人到场签名办理); 4、领取经档案核查合格的资料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代办单位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领取《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5、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纳工本费; 6、《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满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或邮递领取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收 费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5、行驶证每本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xls
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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