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复驶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机动车复驶业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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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
申请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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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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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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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xls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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