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机构注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人才中介机构注销 |
法律依据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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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已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需终止经营。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机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机构注销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5、机构根据有关法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表格可登陆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www.szzw.gov.cn)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1、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核准条件进行审核;4、受理机关领导复审后签署意见;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准注销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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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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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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