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个体工商户终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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