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三来一补项目注销。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 二、得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 |
申请材料 |
一、加工中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终止协议(原件1份); 六、税务、海关(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各1份); ; 八、公安机关的公章缴销注明(原件1份); 九、债权债务清理完结报告原件(原件1份)(本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加工中、外方单位需要加盖公章; 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原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三来一补项目终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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