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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挂靠物流公司触电意外死亡获40余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刘巍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与他人合伙出资购买一台大型货车,挂靠在长沙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运业务,2011年某日,张某因货车行驶至一村道上挂断当地村民民用电线,下车自行进行维修,至触电身亡。
事发后,货车司机家属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用以进一步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伤补偿。
庭审前,货车司机家属提供了死者生前在物流公司以员工名义购买了受益人为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据等,而物流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死者确系挂靠经营的证据。
后双方达成调解,由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40万元,包括前期支付的9万元,共计49万元。

案件分析:
1、货车确实由司机本人出资,仅仅是借用物流公司的资质进行货运业务,这种情况根据以往的案例往往不认为属于劳动关系。
2、货车司机确实以物流公司员工名义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的受益人是物流公司,如果不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司机死亡但物流公司作为受益人却实际获得保金的不合理现象。

上述2点的矛盾成文本案的争议焦点,争议双方的观点主要如下:
主张不构成劳动关系一方:货车属于死者自行出资购买,自负盈亏,没有在物流公司领取工资,不应当认定劳动关系。至于保险问题,死者应当另行就保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主张构成劳动关系一方:死者生前虽然是挂靠在物流公司并有挂靠协议,但是所有对外签订的货运合同及货运单都显示是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但定期在物流公司领取了货运款、报销了油费,并且还以物流公司员工名义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另外挂靠协议也因违法属于无效合同,应当视同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虽然由本人代理死者家属最终促成调解结案,但反映出了很多目前劳动争议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我们共同讨论和呼吁立法机关将《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来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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