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立(上海)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
办理地址: | 淮海中路1329号21层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三、五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30-16:30 |
申办对象资格: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划分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对本市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对各种不同无线电频率的需求进行指配和管理。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对市无线电管理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未按规定的时间开通使用或用户量达不到标准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可以调整或收回无线电频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禁止买卖、出租无线电频率。 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1、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2、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3、符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无线电台台址规划; 4、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古建筑保护等规划; 5、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6、大型台站和设备较多的单位配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7、取得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电台执照。 |
申办手续: |
1、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提交单位书面申请; |
办理程序: |
1、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
办理依据: | 1、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 2、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发布)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号) 5、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835号) 6、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7、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