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 |
事项内容: |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剧毒物品单位、犬类(养殖、交易)、枪支(公用、民用)、管制刀具、居民户口薄、身份证、门弄牌号编制、外来流动人口集结地、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私房出租户、金融等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工程配件、质量和维护保养等。 |
履行程序: | 实施治安行政检查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告知行政检查的具体内容; 4、告知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
权利义务: | 公安行政机构的权利义务: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治安行政检查的权利。 2、告知当事人(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实施治安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4、违法实行检查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1、被治安行政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3、不服治安行政检查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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