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市场日常检查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 |
事项内容: | 检查燃气生产、销售单位对贯彻执行国家、本市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
履行程序: |
1、燃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燃气市场日常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上级部门派员参加,或者与公安、消防、工商、技监等部门联合检查。 2、燃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燃气市场日常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工作隐患、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服务等,在《燃气管理手册》上予以记录,并应根据不同情况,核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燃气管理部门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 |
权利义务: | 燃气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1、燃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穿着行政执法统一的识别服装。 2、燃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性活动。 3、燃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1、对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燃气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的询问。 3、燃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4、对燃气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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