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库)歇业(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办理地址: | 市中心区(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由接受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库)委托管理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运管处直管的公共停车场(库),由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 黄浦区市政委:南苏州路757号801室 静安区建交委:茂名北路148号 卢湾区建交委:重庆南路100号15楼 徐汇区建交委:南丹东路106号606室 闸北区建交委:大统路480号1414室 虹口区建交委:飞虹路518号1205室 杨浦区建交委:榆林路707号6号楼3楼 普陀区建交委: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北楼804室 长宁区建交委:长宁路599号 上海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申办对象资格: |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歇业的,须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申办手续: |
(1)公共停车场(库)歇业报告 (2)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的有关证明 (3)《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原件 |
办理程序: |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先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公共停车场(库)持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的有关证明,15日内向所管辖(或受理)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歇业手续后10日内 将全部资料移交运管处。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