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的核发(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
办理地址: |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 编:200003 |
申办对象资格: | 1、经导游资格考试并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2、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 3、旅行社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市旅游委申领《临时导游证》。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从事临时导游活动: (1)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2)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3)遗失《导游证》的人员。 4、持外省市旅游管理部门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申领导游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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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 (2)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市旅游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颁发《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申请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 (1)与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2)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3)《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凡《导游证》3年有效期满需要换发导游证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按照颁发导游证的有关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
办理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第263号令发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发布];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第98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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