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交巡警支(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涉及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籍人员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处理。 |
办理地址: | 浦东事故科一组&nbps;上海市华夏东路2077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nbps; 58982215&nbps; 浦东事故科二组&nbps;上海市东明路1288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nbps;50878124&nbps; 浦东事故科三大队事故组&nbps;上海市杨高中路100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nbps;58477945&nbps; 黄浦事故科&nbps;上海市丰记码头街78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nbps;63185138×3802&nbps; 卢湾事故科&nbps;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125号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nbps;周五下午不受理&nbps; 63041604&nbps; 徐汇事故科&nbps;上海市漕宝路381号&nbps;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nbps;周三上午不受理&nbps;64851023&nbps; 长宁事故科&nbps;上海市天山路11弄15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nbps; 62904026&nbps; 静安事故科&nbps;上海市成都北路1067号&nbps;上午8:30-11:15;下午13:30-16:30&nbps; 62565198&nbps; 普陀事故科&nbps;上海市大渡河路1122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nbps;周五下午不受理&nbps; 62645678&nbps; 闸北事故科&nbps;上海市天目中路707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nbps; 63800214&nbps; 虹口事故科&nbps;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nbps;65600057×32844&nbps; 杨浦事故科&nbps;上海市双阳路357号&nbps;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nbps;周四下午不受理&nbps; 64430723×31720&nbps; 宝山事故科&nbps;上海市宝杨路2031号&nbps;周一至周四8:30-11:30;13:00-16:30周五8:30-11:30 &nbps; 56124422×30615&nbps; 闵行事故科&nbps;上海市漕宝路1663号&nbps;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nbps; 64786259&nbps; 嘉定事故科&nbps;上海市环城路2500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nbps; 59529458&nbps; 金山事故科&nbps;上海市石化隆平路179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nbps; 59939110&nbps; 松江事故科&nbps;上海市乐都路472号&nbps;上午8:00-11:00;下午13:30-17:00&nbps; 57820074&nbps; 青浦事故科&nbps;上海市沪青平公路5540号&nbps;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nbps; 59732129&nbps; 南汇事故科&nbps;上海市川南奉公路6116号&nbps;上午8:00-11:00;下午13:30-17:30&nbps; 58017436&nbps; 奉贤事故科&nbps;上海市南桥航南路5950号&nbps;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30&nbps; 57183919×8047&nbps; 崇明事故科&nbps;上海市城桥镇东门路501号&nbps;上午8:00-11:00;下午14:00-18:00&nbps; 59619904&nbps; 宝江公安分局事故受理窗口&nbps;上海市湄浦路331号&nbps;上午8:00-11:30;下午12:30-16:30&nbps; 56604591&nbps; 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事故受理&nbps;上海市海天一路555号C楼&nbps;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nbps; 68343690&nbps; 上海港公安局事故受理&nbps;上海市黄浦路110号2号A座&nbps;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nbps; 63063500×60408&nbps; 铁路公安处事故受理&nbps;上海市明德路88号&nbps;周四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nbps;56236008&nbps; 注:所有对外接待"窗口",除有表明外,周六、日不接待。 |
办理时间: | 详见办理地址 |
办理时限: | (1)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领导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在接到有效的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重新认定是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仍不服的,可在公安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致死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结束之日起;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当事各方可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申办对象资格: | (1)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2)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3)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4)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5)上述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参加事故处理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
申办手续: | (1)配合公安机关勘察事故现场,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2)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证人;(3)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出具本市物损评估部门出具的物损评估书;(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出具验伤证明、病史资料、治疗费用凭据;(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出具死亡证明材料;(6)一般以下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案发地公安局申请责任重新认定;重大以上事故的当事人,须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
办理程序: |
(1)现场处置: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4)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5)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6)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2、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21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