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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定申请(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7:00
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到发证最长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拖延、整改时间)。计量核查结果需整改的,允许申请单位在1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送 评审组再次评定。再次评定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
申办对象资格: 1.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 (3)一年内没有发生质量或计量违法行为。 2. 提出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1. 受理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
2. 委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净含量进行核查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要求,对企业申请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规格随机抽取,3种含3种以下全抽,9种(含9种)以下抽3种,9种以上抽取三分之一。
3. 评审组核查
  委托评审员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逐项进行评定,采取符合和不符合的方式,评定项目分为重要项和一般项,任一重要项不符合,即评定为不通过。一般项,若三项以上不符合为不通过,三项以下(含三项)不符合时,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需再次评定,超过整改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按不通过处理。评审结束时出具《计量评定报告》。
4. 审核颁证
  办理部门收到评审组递交的《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核查报告》予以审核,按规定要求作出发证、整改和不发证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1.企业内审员培训班:800元 (2人),由中介机构培训。 2.现场核查专家费:中型企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800元,小型企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500元。 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是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参加,收费属服务性。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2、《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1994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号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发布); 5、《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发[2001]55号) 6、《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2001]106号) 7、《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标准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质检办[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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