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申请(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005室 邮编:200031 |
办理时间: | 星期二和星期四 8∶30~16∶30 |
申办对象资格: | 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颁发《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
申办手续: | (一)提出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1.进口产品 (1) 商检通知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 产品质量证明书; (4) 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5) 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6) 竣工图纸。 2.出口产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 订货合同; (3) 产品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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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办理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受理申请。 2.委托检验 1)申请资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委托法定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监督检验。 2)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检验通知,编制监检大纲,依据大纲进行检验。 3)技术机构出具《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告》 3.审核发证: 1)办理部门在收到技术机构递交的《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告》后,予以审核; 2)审核合格,向申请单位颁发《进口(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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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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