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下列事项的使用登记,除此以外委托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一)移动式压力容器、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二)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45Mpa的锅炉使用登记;(三)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
办理时限: |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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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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