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上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事项内容: | 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后处理工作 |
履行程序: |
(一)计划编制 1、市质量技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编制全市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并按目录制定市、区(县)两级监督抽查计划; 2、按监督抽查计划,各级质量技监部门组织本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3、有关质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要求,提出受检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查所需经费,报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监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审定; 4、由实施部门确定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查所需经费,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受检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审定后、即行文下达抽查通知。 (二)抽样与检验 1、质检机构接到实施部门抽查通知后,即到市场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包括2人),并出示“三证”(抽查通知、抽样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经受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3日内无损送达质检机构指定的地点。 2、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查的产品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将抽查产品不合格情况向实施部门进行预报,同时通知受检企业及相关企业,对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在“质量监督抽查接待记录”上写下的意见,有受检企业代表签名或者押印。受检企业对样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实施部门在收到受检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后,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或同意复检的意见。 3、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向实施部门报送监督抽查汇总材料。 (三)监督抽查结果 1、实施部门对“检验报告”审定,向受检企业发出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产品的本市生产或销售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2、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属经销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销售,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属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监部门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实施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如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诉。 3、抽查涉及的外省市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由实施部门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移送处理单”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外省市企业若提出在本市复查要求的,须征得当地质量技监部门的书面同意。 4、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实施部门填写“行政执法移送书",指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或受检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反馈指定部门)。 (四)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整改 1、实施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情况,召开不合格产品企业质量负责人整改工作会议,通报分析抽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实施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公布抽查结果并行文通报。 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三个月,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期为一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原承担抽查工作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出复查申请报告(一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实施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实施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通知书”。 5、质检机构收到实施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通知书”后,按本程序第(二)条第1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报实施部门。 6、实施部门对复查检验报告审核后,对复查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合格通知书”;对复查不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不合格通知书”。对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实施部门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对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查申请又未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生产企业,实施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予以公告。所在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8、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一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实施部门。 |
权利义务: | 企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1、企业在接受抽查时,有权查看抽样工作人员所持"三证",对不出示"三证",或其提供的《抽查通知》为复印件或有效期已超过的,企业有关拒绝抽样。 2、监督抽查的样品应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并是近期的产品,对不属于抽样范围的产品,企业有权如实向抽样人员阐明,但必须附以书面材料。 3、被抽查企业在被抽取样品后,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自抽样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承检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4、对承检机构及抽样人员在抽样检验工作中是否科学、公正及工作作风、遵纪廉政等,企业有监督的权利。企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监督抽查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 2、应对监督抽查工作应予以支持和配合。要如实回答抽样人员对企业生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等相关方面情况的询问,如实提供样品。 3、对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地送达承检机构。 4、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三个月,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期为一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以书面形式),认真整改。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原承担抽查工作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5、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出书面的复查申请报告(一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实施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
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2、《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 5、《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沪质监监[2000]386号 200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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