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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准产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产品准产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事项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取得产品准产证后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均属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内容。
履行程序:

(一)按获证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市许可证办编制监督检查计划,下发至各有关检测单位及评审组。

(二)市许可证办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各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2、各有关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

(三)市许可证办将检查结果及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

1、检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市许可证办下发《监督检查合格通知》。

2、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市许可证办下发《整改通知》并告知有关事项。

3、企业在7日内将整改报告交市许可证办。

4、企业进行整改,属质量体系整改企业,整改期间生产的产品须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属产品质量整改企业,整改期间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整改期限届满后市许可证办组织对整改企业进行复查。

5、整改复查合格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发给《恢复生产通知》,企业可恢复进行正常生产。

6、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市质量技监局发给《听证告知书》。

7、根据企业要求,市质量技监局政策法规处在15日内组织听证。

8、市质量技监局作出吊销准产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并告知行政救济权利。

9、市质量技监局刊登公告,公布吊销准产证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

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按照《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及《产品准产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负有对企业技术资料保密的义务。企业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知检查告知单,并有义务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事项依据: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产品准产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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