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应用庆大霉素治疗致耳聋,医方负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2-07-02 作者:郑海萍律师
市级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患儿有使用庆大霉素的适应证,剂量符合使用“规范”,患儿出现耳聋为药物的副作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级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患儿上呼吸道感染诊断明确,使用庆大霉素未向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副作用,使用3天后出现耳鸣、听力障碍,并逐步发展为耳聋,经治疗听力无好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发的耳毒性药物使用规范的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以案说 “法”
通过本案例可以启示我们,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大,如果首次鉴定医方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对患方来讲或许还能扭转鉴定的不利结果。同时也提醒广大家属朋友们,按照规范的医疗行为的要求,医师在使用耳毒性药物之前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清楚,并征得家属的同意方可使用。并且按照1999年卫生部颁布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的要求,6岁以内的儿童是禁用耳毒性药物的。
1999年,国家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的临床使用规范》,公布了30种容易导致耳聋的药物,而这其中最常用的药物就有十多种: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小诺霉素、红霉素、氯霉素、盐酸万古霉素、阿司匹林、奎宁、速尿、利尿酸。其中氨基甙类抗生素的耳毒性在临床上最为常见,该类药物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它毒性低的药物可供选择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且要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对儿童应用如下抗菌药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
抗菌药物 |
不良反应 |
发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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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药 |
脑性核黄疸 |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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喹诺酮类 |
软骨损害(动物) |
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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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素类 |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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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基糖苷类 |
肾、耳毒性 |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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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古霉素 |
肾、耳毒性 |
同氯基糖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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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药及呋喃类 |
溶血性贫血 |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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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霉素 |
灰婴综合征 |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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