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评析]孙某是否要承担罗某的医疗费用取决于孙某与罗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则孙某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如果是承揽关系则不必承担医疗费用。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义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要求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监管并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以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由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两者的人身依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场所、劳动工具以及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条件,雇主与雇员间存在着控制、从属的关系,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而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决定权。三是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动通常是雇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劳动往往具有继续性,其报酬获得方式通常为定期给付;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动通常是一种独立的经营活动,其通常为一次性提供劳动或服务,其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一经确定,其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人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等确定的,其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四是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通常情况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当亲自履行雇佣合同,不能由他人代替;而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则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此外,雇佣关系中,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解除承揽合同。五是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罗某为孙某提供的服务为一次性的,报酬结算方式亦为一次性给付,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罗某提供的服务亦可以由他人替代。因此,孙某同罗某之间形成的关系应当为一种承揽关系,孙某不必承担罗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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