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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工伤医疗补助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工伤医疗补助
  王某于1980年10月由招远某电器厂招用,从事锅炉工工作至今。2002年6月,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2003年9月20日,王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4年3月18日,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双方对伤残等级均无异议。王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9年10月1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电器厂开始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10年2月,王某找到电器厂负责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被拒绝,王某遂将电器厂告上了劳动仲裁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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