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遇难题:人工关节受损是否工伤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2000年6月28日,朱师傅在上夜班焊接消防车水平支腿时,翻转设备的撬棍突然反弹,重重地打在朱师傅的左髋部位,朱师傅当时就昏死过去。厂里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朱师傅在1991年置换的人工股骨头关节被损坏,须重新手术更换。随后,朱师傅住院治疗,并再次进行了股骨头置换手术。这一次,医院为朱师傅安装了一套进口配件,价格比国产件高出一万多元。
出院后,朱师傅在报销医疗费时与厂方产生了意见分歧。厂方根据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按照置换国产件的标准为朱师傅报销了大部分费用,对进口件高出国产件的差额1.6万元未予报销。朱师傅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内受的伤,不仅应该全部报销医疗费,还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便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朱师傅受到损坏的是置换后的人工关节,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认定书,不认定朱师傅为工伤。朱师傅不服该认定,遂以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厂方为第三人,于200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了该认定书。朱师傅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根据目前国家、省、市制定的现行有关职工工伤鉴定的法规、规章,对于在工作中造成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损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能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均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对朱师傅人工关节受损提出的工伤鉴定申请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但考虑到朱师傅受伤的确是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造成的,由其自己承担1.6万元医疗费确有实际困难,作为所属企业依法应对该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向朱师傅的所在单位做了说服工作,最终厂方同意将医疗费差额部分予以解决。在此情况下,朱师傅向市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沈阳工伤认定完整流程 2026:材料清单 + 时间节点 + 注意事项
- 一场跨越十五年的维权长跑:闫律师助七旬伤残农民再获15万后续护理费
- 没社保、没合同、被公司说成“个人外包”——闫律师为农民工争回459806.98元工伤赔偿
- 上班路上骑电动车摔成脾破裂,算工伤吗?
- 2026抚顺外卖骑手工伤怎么认定?新业态用工工伤维权律师
- 2026抚顺劳动仲裁工伤赔偿律师 专注辽宁省内工伤纠纷案件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行政纠纷案胜诉,法院依法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起诉
- 抓机砸伤装卸工引纠纷,承揽还是劳务?法院判了
- 事故原因不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能否认工伤?
- 沈阳工伤赔偿律师怎么选?找律师如何收费的测评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