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丢失病历难举证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2002年3月,小钦钦在某医院被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结炎。同年6月22日,他因再次腹痛至该医院就诊,疑阑尾炎收治入院,做了阑尾切除术。术后,小钦钦仍有腹胀、呕吐和便秘等症状。4天后,他再次被送上手术台,进行剖腹探查还做了肠切除术。
去年5月下旬,小钦钦又因腹痛到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粘连。为此,小钦钦的父母与1年前的那家医院交涉,由院方赔偿了1.5万元,并约定以该笔费用完结本次医疗事件的所有事宜。
谁知,两个月后,小钦钦第3次被送上手术台。一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竟引起了一连串的病症及手术,8岁的钦钦以原告身分,把第一次手术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医院方认为在手术中未发现该病孩有其它病症,诊疗无任何不当。医院发现丢失了小钦钦的病历后,自愿赔偿了1.5万元,并约定双方就此事彻底了结,对小钦钦再次起诉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小钦钦在被告医院就诊,被进行阑尾切除术、肠切除术等,之后小钦钦又出现了粘连性肠梗阻的症状诉到法院,作为医院方即负有举证义务。医院因保管不力造成病史遗失,引出医院说因为病史遗失,才自愿支付赔偿款一节。鉴于患者一方的医学专业知识明显处于弱势,一般不具有评判自身实际受损状况能力,现小钦钦病情被确诊为“粘连性肠梗阻”并有“肠部分切除”构成了伤残,而非小钦钦家长与该医院协议时的“肠粘连”病情症状,遂一审作出由医院方赔偿的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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