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引起得医疗纠纷应如何处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从医学角度上来说,颅内出血如果能及时得到救治,一般是不会死亡的。本案中该建筑工人之所以最终死亡,并不在于医院方的责任。当该工人被送至当地医院医治时,该医院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后,即刻提出了明确的治疗方案——手术治疗。但此时该工人拒绝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形下,医院向其陈述利害关系——如不及时予以手术将有可能死亡,该工人还是自我感觉良好,坚持出院,拒绝抢救,使医院无法对其进行治疗。并且该工人、为了能够出院,声称出了任何事故由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使得医院无可奈何让其出院。可见,正是由于该工人本人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按其伤情采用恰当得方式抢救治疗,才导致了该工人的死亡。 根据《处理方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案情形完全适用于此条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工人繁荣子女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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