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痛人流妻子惨成植物人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因一次小小的手术,陈红的人生轨迹从此改变,从某种程度上说,涉案的另外3个家庭又何尝不是呢?我们粗心的错误,往往丧失了最珍贵的平凡,方认识它们的真价值,假使在伤者的床前锥心哀泣又有什么意义。
时间:2009年11月9日
地点: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
【案情】3名无证医生做人流
27岁的陈红是湖南益阳白石塘乡人。2007年2月,她意外怀孕,但她和丈夫周格考虑到现在处于事业打拼阶段,决定暂时不要这个孩子。于是,在婆婆的介绍下,他们联系上了原宁乡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杨一。
2月14日上午,杨一带着陈红在宁乡县人民医院做了B超检查。由于县人民医院没有做人流手术的资质,杨一便自行联系了一个乡卫生院下属的小诊所医生唐俊和县中医院助理医师高生过来帮忙。
2:20左右,在唐俊的小诊所里,由杨一主刀为陈红实施了无痛人流手术。手术大概用了8分钟左右,细心的周格发现,术后妻子不但没有醒来,反而全身发抖。这时,“主刀”的杨一也吓了一跳,她发现陈红已经停止呼吸,心跳骤停,心知情况不妙的4人立即对其进行了抢救。10分钟后,恢复心跳的陈红被大家手忙脚乱的送到了湘雅三医院进行抢救,结果诊断为人流手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肺复苏术后肺部感染。手术后陈红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俨然成了一个“植物人”。
【庭审】泪洒当场悔之晚矣
周格搀扶着老母走进法庭,他们也想不到妻子的一次人流手术竟毁了好端端的一个完整温馨的家。
周格的老母亲老泪纵横:“是我啊,是我害了儿媳搭上一条命!我不该让她找那个黑诊所!”
庭审上,被告高生哭诉道:“我们卫生院是合法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我们当时知道那家诊所不具备‘终止妊娠’的诊疗科目,也知道我们为陈红实施人流手术是超范围行医的非法医疗行为,但是我们已经砸锅卖铁,在积极进行赔偿了!”
陈红的律师指出:被告中有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应该对手术的资质要求和危险有明显的认知和预见;杨一、高生两人未经原单位同意,与唐俊一起非法异地执业,而沈丽更是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非法参与手术,这些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焦点】私了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周格与杨一、高生、沈丽于2007年2月21日签订的这份《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成为法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
周格说:“我当时实在没地方弄钱,迫于无奈与他们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约定3人共赔偿周家近38万的费用一次性解决,责任不再追究。可天长日久,陈红的各项费用远远超过了赔偿的数字,仅2007年2月14日起至2008年3月10日,24天就花费医疗费用13.8万元。
陈红的律师说:“协议签订时,双方之间并没有经过任何调解机构的调解。就现在陈红的情况看来,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同时,三被告在《协议》中用‘补偿’代替‘赔偿’,是企图掩盖对原告侵权的客观事实和逃避责任。”
被告沈丽辩解说:“在签《协议书》前,陈红已经是植物人状态。治疗几天后,我们是自愿、平等地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为了凑够赔偿款,我们已经是负债累累,还变卖了房屋,这份协议为什么无效!”
【判决】赔偿各项损失97.14万元
法院认为:杨一曾是宁乡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师,1999年3月退休后未注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高生是宁乡县中医院麻醉科助理医师,此次到小诊所麻醉未经宁乡县中医院许可。
唐俊是卫生院的外科临床类助理医师,术前征得了乡卫生院的许可。
可小诊所的此次无痛人流手术,造成陈红一级伤残。这种非法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1420.94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