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跨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C039-01 |
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跨省)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文件)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9号1112或1113房间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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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2014351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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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跨省)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2、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3、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4、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持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2、持《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颁发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书, 许可的制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9号1112或1113房间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62014351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
样表下载
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
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联系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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