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C057 |
事项名称: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第二、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功德林1号(西城区新康街29号)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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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2016130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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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具备储存、保管弩的条件; 3、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进口、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进口、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的种类、数量,开办弩射项目的名称、人员情况、用途、开办理由、目的、占地面积、靶位设置);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申请书。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批准同意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县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功德林1号(西城区新康街29号)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62016130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aj.gov.cn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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