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9C005 |
事项名称: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第12号令)第三十六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
办公地址: |
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 |
乘车路线: |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
联系电话: |
010-85235626/5627 |
监督电话: |
010-85235626/5627 |
相关网址: |
//www.bjid.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办人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对所使用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生产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及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一式二份。附件包括: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厂区平面位置图; 3、使用监控化学品车间(实验室)工艺流程图; 4、车间(实验室)设备平面布置图; 5、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家规定使用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将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3、加盖公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工体北路6号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咨询电话:010-85235626/5627 5、监督电话:010-85235626/5627 6、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i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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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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