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9C001 |
事项名称: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4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
办公地址: |
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 |
乘车路线: |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
联系电话: |
85235626/5627 |
监督电话: |
85235626/5627 |
相关网址: |
//www.bjid.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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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法定条件是: 1、申办人制定有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经环保、公安部门同意(《〈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采取妥善办法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予以安全处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办人应制定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式二份; 2、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经环保、公安部门同意的证明(《〈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份。 3、《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2、决定不予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4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工体北路6号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咨询电话:010-85235626/5627 5、监督电话:010-85235626/5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i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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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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