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竣工验收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事项编号: |
0029C004 |
| 事项名称: |
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第12号令)第七条 |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
| 办公地址: |
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 |
| 乘车路线: |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
| 联系电话: |
010-85235626/5627 |
| 监督电话: |
010-85235626/5627 |
| 相关网址: |
//www.bjid.gov.cn |
| 备注: |
办事程序
| 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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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验收申请 2、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及附件 3、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一式两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相关文书相关文书,并即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2、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4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工体北路6号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咨询电话:010-85235626/5627 5、监督电话:010-85235626/5627 6、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i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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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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