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7C006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机构: |
各监测场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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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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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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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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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epb.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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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在用车: 1、车辆车况基本符合出厂要求,排放控制装置完好,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2、没有未接受处理或未执行的机动车超标违法行为的记录; 3、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机动车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和装置与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一致; 2、不在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上的,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3、国家规定的非免检车辆,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在用车: 1、出示车辆行驶证 2、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3、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环保检测审核通知单(不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的车型) 3、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4、排放检测报告单(按国家规定需检测车辆)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必要时配合现场核对车辆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环保标志(有效期见标志说明);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当场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监测场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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