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律师成功代理员工遇交通事故全责也获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陈国平律师
高某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我认真分析了事情经过,仔细研究了法律规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追究过错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高某在工作时间,为公司送客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开庭时,我作为代理人出庭并陈述了意见。
仲裁庭最终采纳我的意见,裁定高某为工伤。
陈国平律师点评:
本案中,高某事前也曾通过电话与我沟通,但有些内容叙述不清,其后,在我建议下,能及时与我会面,当面诉说案情,充分厘清案情,同时委托我介入劳动争议仲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浙江德名律所陈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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