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事项编号: |
0016C023-01 |
| 事项名称: |
船舶国籍登记 |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 |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 备注: |
办理程序
| 船舶国籍登记 |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办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 2、对不同意办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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