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6C023-03 |
事项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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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办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 2、对不同意办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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