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6C023-05 |
事项名称: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办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 2、对不同意办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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