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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毒致残应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4月2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广饶县某化工厂诉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判决维持了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张某是广饶县某化工厂一名操作工。2009年12月8日10时许,张某应该厂维修工的要求帮其提在氯化钡溶液池中的水泵时,不慎溜入池中,导致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被初步诊断为氯化钡中毒。2010年5月17日,广饶县人社局受理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伤害系工伤。该公司不服,向广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广饶县某化工厂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在受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与其本职工作不一致,但同样属于单位正常工作,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县人社局没有在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程序瑕疵。但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对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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