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中毒致残应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广饶县某化工厂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在受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与其本职工作不一致,但同样属于单位正常工作,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县人社局没有在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程序瑕疵。但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对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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