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截肢不当法院判其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3年11月18日,程某之夫赵某因患脉管炎到市内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8日,该院给赵某做了右小腿截肢术。2004年3月22日,赵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
随后?河南省医学会作出鉴定?该医院在对患者赵某实施救治的过程中,存在选择截肢平面过低、护理措施不力的过失行为,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4年5月9日,程某以该医院安排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为其丈夫治疗、护理不当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9810元。
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中管理不严,安排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生为患者治病,存在过错,因此其应对赵某的死亡负相应责任。鉴于赵某患病时年事已高(78岁),医院的过失行为是其病情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因此医院应承担该医疗事故20%的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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