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早退回家遭遇车祸 法院认定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张某是温县一机械公司的职工。2006年1月7日下午,张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林某,张某受重伤,事故责任无法确认。
2006年3月,张某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温县劳动部门认定:张某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加点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是违反公司纪律早退回家发生的事故,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属非因工受伤。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劳动部门的认定结果。
同年9月,张某又向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作出非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判决。温县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属工伤,但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具体限制;张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张某的情况符合《》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张某所在公司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法院上诉。今年10月17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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