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教师,校园内受伤算否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陈老师认为,既然自己属于这家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那么上班期间她在校园内受到的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学校则认为,陈老师确实是在学校被撞骨折的,不过由于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陈老师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所造成,陈老师可以就此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的途径解决问题。
退休返聘教师,校园内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说 法
日前,受理这起案件的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老师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法院指出,退体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应属工伤。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他们在、和最低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据此,不管是否有事前约定,受聘的退休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都应按统一的标准给予受伤员工相应的工伤待遇。
就本案而言,既然陈老师与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那么无论陈老师是否向做出侵权行为的学生提出了民事损害赔偿,都不妨碍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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