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亡当日公司补缴保险 申请工伤待遇被拒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8年3月13日5时34分,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发生车祸身亡。当日上午,公司为他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缴纳、补缴了当月及1、2月综合保险费用。
去年4月20日,有关部门认定张某之死属工伤。同年6月5日,空调国际公司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综合保险待遇申请,但管理中心不支付。今年4月15日,空调国际公司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称公司在收齐材料后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事后才知道张某于当日清晨,张某死亡时应属参加综合保险期间。
管理中心辩称,根据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由于原告未按规定办理,故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张某发生时,原告尚未为他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综合保险费,因此不属于参加综合保险期间,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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