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买烟被撞身亡 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贾某系泰州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2日晚根据公司安排看护工地材料。当晚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今年1月。其间,贾某之子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17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原告之父贾某,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贾某的受伤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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