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延申报致使职工无法认定工伤 仍需赔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8年11月17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小马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即被批准。但冶金公司给小马结清工资时,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小马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小马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也发现,小马发生工伤的机械公司和后来与他签订合同的冶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一地址,同一资产。2009年3月24日,小马以冶金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小马对裁决不服,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小马工伤待遇3.8105万元。被告冶金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小马最终获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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