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突发心脏病死亡 单位未上保险被判补偿12万
发布日期:2012-04-01 作者:黄志斌律师
王先生的妻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抚恤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先生家人的请求。 该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先生在工作期间死亡,被劳动局认定为“视同工伤”,该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工亡待遇。因该单位未为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工亡待遇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单位支付王先生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资和抚恤金12.7万余元。而且自2007年6月起,每月支付王先生母亲425.22元的抚恤金。
■法官释法
主审此案的郝从宇法官解释称: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规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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