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和村委会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次再审案
发布日期:2012-03-31 作者:张峰律师
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二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站村委会)与王洪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由爱辉区法院审理并作出(2006)爱民商初字121号民事判决,判后王洪涛不服提起上诉,黑河中院审理后作出(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爱辉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06)爱民商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王洪涛再次向中院上诉。黑河中院审理后作出(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改判。二站村委会不服终审判决,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黑河中院于2006年12月14日下达(2006)黑中民商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二站村委会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黑河中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黑中民商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王洪涛依然委托张峰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权。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二站村委会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诉讼
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确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作出(2008)黑中民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2008)黑中民商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维持(2006)黑中民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二站乡二站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洪涛事实上取得了部分土地并进行了耕种,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没有备案到农经站不是村民王洪涛的责任。合同应该得到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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