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后尿失禁医院存过错赔16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丰城某医院应赔付原告徐鸿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医学鉴定费等共计16万余元。
2003年3月徐鸿因尿频尿急、小便不适在丰城某医院处做了前列腺增生切除手术,但未切除干净留下了前列腺残余。于是徐鸿于2005年10月31日再次在该医院做了前列腺残留汽化电切手术,术后造成徐鸿尿道括约肌受损以致出现尿失禁。徐鸿经司法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双方曾于2007年6月25日委托宜春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为此产生严重分歧,酿成纠纷。徐鸿遂于2008年10月21日具状诉诸法院,要求该医院赔付徐鸿各项费用1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前列腺,因括约肌受损导致原告“尿失禁”及构成七级伤残的事实不持异议。作为患者,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全履行。作为医疗机构,被告应对医疗行为与原告括约肌受损及出现“尿失禁”后遗症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然出具宜春医学会的医学鉴定,认定此例并非医疗事故,但该鉴定与原告起诉被告赔偿事由医疗过错并无关联性,医学鉴定的鉴定材料中也缺乏相关术前综合资料,况且考虑到被告行电切术前未组织人员进行会诊,且未将原告此前已进行前列腺摘除手术的事实告知主治医师,手术行为较为草率,有违相关规程,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因而导致原告损害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进行电切手术,但直到2007年4月4日经南昌市第一医院泌尿外科诊断中心,会诊确定为“尿失禁”。诉讼时效依法应从2007年4月4日起计算,此后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26日、2008年6月28日向宜春市医学会、南昌大学一附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构成诉讼中断。原告于2008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部分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赔付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予依法重新核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